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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软件产品售后服务费适用税率的通知

 

      
各代理商、系统用户:
根据《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[2011]4号)、《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1]100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9号文件第七条:对产品(软件产品、嵌入式软件产品)交付使用后,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、技术服务费、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等规定,故我公司相应政策要求对于系统及产品交付后进行维护、技术服务、培训等产生的费用不再向用户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,公司将统一开具深圳市地税服务发票,由此给您造成不便,敬请谅解!
 
深圳市超伦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2012年6月4日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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